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02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焦生诉被告陈跃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焦生,陈跃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152号原告王焦生,男,汉族,1949年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丽,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跃忠,男,汉族,1963年2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焦生诉被告陈跃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焦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海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