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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三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周合堂与方丽丽、周蒙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合堂,方丽丽,周蒙恩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民三初字第385号原告周合堂,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杜艳丽,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丽丽,女,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阳市开发区。被告周蒙恩,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方丽丽之夫。原告周合堂诉被告方丽丽、周蒙恩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合堂及其委托代理人杜艳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丽丽、周蒙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合堂诉称,大概2010年,被告在郭家街开一装潢门市,期间原告为其送货,因此认识被告方丽丽,时间长了就比较熟悉。2012年7月15日,被告以家里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18000元,并用位于文竹苑的房产一套抵押,口头约定借期一年,按三分计息,但借款至今,被告既没付息,也没还本。2013年被告门市关闭,开始还能电话联系上被告,至2014年被告不再接电话。另外,原告为被告运货的运费至今也未结清,尚欠6165元。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依法应当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诉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8000元及利息,判令二被告付运费6165元,并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方丽丽、周蒙恩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5日,被告方丽丽向原告借款118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该借条显示:“今借到周合堂现金拾壹万捌千(仟)元正(整),(118000元)方丽丽,以开发区文竹苑7#2单元601抵押。(2012年7月15号)。”但未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原告诉称双方口头约定借期一年,按三分计息,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另查明,2014年2月17日,原告为被告运送货物,被告方丽丽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该欠条显示:“今欠到周合堂拉货款叁仟元正(整),2014.2.17号,方丽丽”。至今,被告也未偿还上述运费。再查明,被告方丽丽与周蒙恩于2003年12月16日在安阳市文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起诉的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周合堂提供的2012年7月15日被告方丽丽为原告出具的118000元的借条1份、2014年2月17日被告方丽丽为原告出具的欠条1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可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本案系债权纠纷。原告提交的118000元的借条,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且借款事实发生于被告方丽丽与周蒙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周合堂诉请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18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有约定利息,故应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6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运费6165元,但其只提供了2014年2月17日被告方丽丽为其出具的3000元的拉货款欠条1份,仅可以证明被告方丽丽欠其运费3000元,因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支付责任,故原告诉请二被告共同支付运费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方丽丽与周蒙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丽丽、周蒙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周合堂借款118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6月15日起至本院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二、被告方丽丽、周蒙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周合堂运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周合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783元,由原告周合堂负担50元,被告方丽丽、周蒙恩共同负担27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杜建民审判员  祝 昉审判员  翟艳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殷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