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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开执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成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开执字第00706号申请执行人成某。委托代理人王晓东,常熟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夏敏,常熟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某。成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熟开民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判,李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成某彩礼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824元,由李某负担507元。因李某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0507元。本案在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成某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于案外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熟开民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阳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静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