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开执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成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开执字第00706号申请执行人成某。委托代理人王晓东,常熟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夏敏,常熟市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某。成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熟开民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判,李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成某彩礼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824元,由李某负担507元。因李某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0507元。本案在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成某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于案外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熟开民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阳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静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