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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执监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祝永吉、祝显贵、孙纯柱、于福玲与王家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永吉,祝显贵,孙纯柱,于福玲,王家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执监31号申请执行人祝永吉,男,2007年9月15日生,汉族,学生,住德惠市。申请执行人祝显贵,男,1985年8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德惠市。申请执行人孙纯柱,男,1958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天台镇。申请执行人于福玲,女,1960年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天台镇。被执行人王家全,男,1984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德惠市天台镇。申请执行人祝永吉、祝显贵、孙纯柱、于福玲与被执行人王家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吉01执70号。因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祝永吉、祝显贵、孙纯柱、于福玲与被执行人王家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由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行。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勇审 判 员  张东宇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苟东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