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陈国娇、朱慧良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娇,朱慧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826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娇被执行人朱慧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0041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慧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慧良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慧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朱慧良(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62×××43的存款人民币67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云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蓝天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