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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3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林某与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3民初89号原告林某。被告缪某。原告林某诉被告缪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林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黎 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林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