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洪某与董庆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董庆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1975号原告洪某,女,汉族,2003年4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法定代理人孙某,女,汉族,1966年4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被告董庆浩,男,汉族,1961年8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诉被告董庆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按规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洪某负担。审 判 员 张波二О一六年三月十四无代书记员 韩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