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立刑监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海生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驻立刑监字第00021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你单位因王海生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2)泌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和(2014)泌刑监字第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向本院提出申诉。你单位申诉的主要理由是:一、你单位不是本案刑事被告,不应从你单位处追缴涉案款。二、一审判决认定泌阳县缫丝厂欠你单位90万元债券不属于剥离范围,没有事实、法律和政策依据,你单位按照国家政策剥离不良贷款获得的相应款项是合法的。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程序。本院经复查认为,关于你单位不是本案刑事被告,不应从你单位处追缴涉案款的问题。赃款赃物的追缴不限于犯罪分子本人,该笔贷款系你单位因王海生滥用职权犯罪所得,不管该笔贷款流向何处,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关于泌阳县缫丝厂欠你单位90万元债券是否属于剥离范围的问题。根据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用贷款购买企业债券,亦不能私自转让购买的企业债券;工商银行《工商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操作办法》及你单位负责人董亚军、许公海、王本彩的证言证明,企业债券不属于剥离范围。王海生为将90万元债券变为不良贷款剥离而协助你单位制作虚假贷款,你单位因此所获得的款项违法,一审判决对此款项进行追缴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经审查,你单位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进入再审的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