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知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四川华都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第一机床厂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751号原告四川华都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孙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思东,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智迪,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第一机床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万荣路XXX号南区。法定代表人徐凯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都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第一机床厂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其经营地址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城重装备区倚天路XXX号,属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上海市辖区内的专利民事和行政案件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辖区,根据上述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第一机床厂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第一机床厂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军华审判员 易 嘉审判员 凌 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三条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