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6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可可与朱兴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可可,朱兴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6267号原告:李可可,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康影,系原告妻子。被告:朱兴堂,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可可诉被告朱兴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可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可可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庆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