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叶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1456号原告叶某。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 判 员 戴亦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