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刑终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宁国辉强奸、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刑终15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宁国辉,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2002年9月8日因涉嫌犯强奸、抢劫、盗窃罪被决定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14年11月4日被执行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邑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石雪,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宁国辉犯强奸罪、抢劫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15)石刑初字第001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宁国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一、2002年2月20日晚8时许,被告人宁国辉伙同王瑞城、陈吉亮、齐丽宠(均已判刑)在高邑县职教中心南侧拦住被害人段某甲、张某某。宁国辉、陈吉亮、齐丽宠三人向段某甲索要钱财,遭到拒绝后,即用竹片殴打段某甲。在将段某甲打伤后(经鉴定属轻伤),宁国辉、陈吉亮骑一辆摩托车,王瑞城将张某某架上齐丽宠骑的摩托车逃走。在一片麦地里,陈吉亮、齐丽宠抓着张某某的胳膊,王瑞城扒下张某某的裤子,宁国辉、王瑞城将张某某轮奸。经王瑞城提议,四人又将张某某挟持到临城县石柱山上,在石柱山上四人又将张某某轮奸。2月21日,齐丽宠、宁国辉回家,王瑞城、陈吉亮又将张某某轮奸。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报案材料载明:2002年2月20日晚9时许,段某甲报案称晚8时许,其与张某某、刘某甲在职教中心门口南侧路东被5、6个人抢劫,自己被打,张某某被带走。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主要证实现场位于康复大街北头、职教中心门口的南侧,路东沥青路面上有一滩血迹50×30cm,旁边有两根竹片,其一宽3.8cm、长29cm,另一宽3.5cm、长72cm,两个竹片对接完好,系一根竹片折断为二。3、高邑县公安局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经检查段某甲头部前额发际处、左眼眉处有伤疤,证实其伤情构成轻伤。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002年农历正月初九的晚上7点半左右(被害人说到此时,说不出话,全身抽搐,脸上、手上发青,胳膊、手抽的伸不直。其母、姨姨赶紧帮其按摩并让她吃了救心丸,大约半个多小时后才能说话)其和刘某甲从其家一块去中学对过的一个网吧玩。在那儿叫上段某甲,三人一块去世纪广场。当走到职教中心门口时,其和段某甲下车找刘某甲。这时从一辆红色坤式摩托车和另外一辆摩托车上下来4个人,围住其和段某甲。其中一个要钱,段某甲说没钱,他们就用好象是竹片一样的棍子打段某甲。段某甲喊着向前跑,他们又向其要钱,并用竹片打其脸。其从内衣里掏出100元给了他们。他们要其跟他们走,其不走,他们就把其抬到一个摩托车上,有一个人用手捂着其眼睛,到了一个麦地里(此时哭得说不出话,两手发抖、发青)。他们把其摁到地上让其脱衣服。其不脱,其中一人照其脸上踢了一脚,下巴脱臼了,又照其脸上扇了两巴掌。这个人硬把其上衣拽开,用秋衣蒙住其眼。他们把其裤子硬脱下来,把其强奸。后来又用秋裤蒙上其眼,用摩托车把其夹在中间带到了一个地方。走到山顶,找了一个避风的地方,他们把被子弄开,拿刀子吓唬让其脱衣服。其求他们说自己刚做了手术,他们也不听,四个人每人强暴了其一次。事发后,他们又多次打电话骚扰其。其每次想起这事,手、胳膊就抽,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全身发疼,不能翻身,嘴疼得不能吃饭,胸和背部都是伤,到现在也不能洗澡。乳头血痂现在刚掉,疼得不能动。现在心脏不好,不能睡觉,每次睡的时候都得吃镇定药。5、被害人段某甲的陈述:证实骑红色摩托车的那个人让其下来,问其有没有钱,其说没有,他还搜了其衣兜,然后那人就拿一根棒子打了其头一下,后来那两辆摩托车上也下来几个人拿着棒子打其。其抱着头坐在地上喊打死人了,这时他们其中一个人说,再喊打死他,其就不敢喊了。他们不打其了之后,就把其女朋友张某某强行用摩托车带走了。6、同案犯王瑞城的供述:证实陈吉亮用摩托车拦住那两人,其就和齐丽宠一起下车,抽出随身携带的竹片开始打那男的,其和宁国辉看着那女的。其问她是否有钱,那女的说没有,宁国辉就动手从她身上搜出了10元钱。后来齐丽宠就把那女的架到其摩托车上。其扒下这女的裤子,随后趴在女的身上和她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国辉又趴在女的身上和她发生性关系。到山上后,陈吉亮拿匕首对那女的说不听话就杀了她,那女的也不敢反抗。陈吉亮逼着那女的脱了衣服,和她发生了性关系。随后,其和齐丽宠、宁国辉依次和这女的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宁国辉、齐丽宠回家了,陈吉亮和其在山上又和那女的发生了一次性关系,中午还打了这女的一次。7、同案犯陈吉亮的供述:证实其和宁国辉、齐丽宠打那男的,瑞城看着那女的。后来在麦地里,其和齐丽宠抓着女的胳膊,瑞城硬把这女的裤子、内裤扒下来,和那女的发生性关系。当时国辉抱着那女的头部,后来国辉也和那女的发生性关系。到山上后瑞城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匕首,对那女的说,把衣服脱下来,不听话就杀了她。后来,瑞城、国辉、丽宠和其依次和那女的发生性关系。第二天齐丽宠、国辉下山了,其和瑞城又每人和那女的发生了两次性关系。8、同案犯齐丽宠的供述:证实在石柱山上王瑞城和那女的先发生了性关系,后陈吉亮、其和宁国辉依次和那女的发生性关系。9、被告人宁国辉的供述:证实其和陈吉亮、齐丽宠、王瑞城在高邑县强奸了一个女孩。十多年前的一天晚上,其四个人在一起喝酒后,骑着两辆摩托车来到高邑县城,遇见了一男一女两个人,把那个男子打了一顿,把那个女子带到了高邑县西边的一个山上,四个人把那个女子强奸了,轮着强奸的,王瑞城先强奸的,其是最后一个强奸那个女孩的。其用拳头朝那个男子背部打了两拳。去高邑县西边的山上后,王瑞城就把那个女子领到了一个看不见的地方,其是最后一个强奸的,其就摸了摸女子的胸部,还没发生性关系,他们三个人就去了,后来其也没有和那个女子发生性关系。二、2002年2月3日晚8时许,被告人宁国辉伙同王瑞城、陈吉亮、宁国斌骑摩托车在高邑县邮局交通岗处,尾随骑摩托车的东韩庄村被害人李某甲,行至康复大街与府前街路口向东拐后,陈吉亮骑摩托车将李某甲逼停在路边,由王瑞城抢过摩托车后逃离现场。被抢摩托车为金城90型、经鉴定价值3400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报案材料:证实2002年2月3日20时许,高邑县东韩庄村李某甲报案称,晚19时40分许,其路过高邑职教中心附近时被人拦住抢劫,抢走金城90摩托车。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康复大街与府前街交叉口往东约100米处的公路上。3、提取证明:从临城县交警一中队提取金城90摩托车(红色)一辆,发动机号ME12012936、车架号111013495。4、高邑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提取的摩托车已发还李某甲。5、高邑县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赃物估价鉴定结论:证实红色金城90摩托车(发动机号ME12012936、车架号111013495)一辆价值3400元。6、被害人李某甲陈述:2002年2月3日晚上7点多,其骑摩托车顺着康复大街往北走打算回家。走到职教中心附近,有一辆摩托车驮着好几个人追上其,从后面拽住其摩托车。这伙人把其从摩托车上拽下来,拿棒子的人用棒子棒在其腿上。还用棒子棒其脑袋。他们夺过其摩托车往南走了。附被抢摩托车照片、合格证、销售发票。7、同案犯王瑞城的供述:2001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大约8点多,其和陈吉亮、宁国辉、宁国斌骑一辆邦德125摩托车在高邑县邮局交通岗处盯上一个女的,向北尾随到顶头又向东拐了约几十米。这时,陈吉亮骑摩托车将那女的挤倒在公路南侧的花池边,国辉将那女的推到花池里并从她手里抢钥匙。其从那女的手里抢过摩托车,一看钥匙还在摩托上,后其就骑上抢来的摩托车走了。陈吉亮骑摩托车追那女的时,其和国斌拿着木棒,其下车后把木棒给了国辉。这辆车被临城县公安局交警队扣了。8、同案犯陈吉亮的供述:这次是王瑞城提出来的,是在高邑县城北环路上。瑞城夺那女的摩托车,国辉用随身带的棒子棒那女的。后来听瑞城说被临城交警扣了。开始是瑞城、国辉每人一个水泥棒子,瑞城夺摩托时把棒子扔了,只有国辉一个人拿着。9、同案犯宁国斌的供述:陈吉亮骑摩托车带着其、宁国辉和王瑞城,王瑞城坐在最后面。和那女的走平时,王瑞城从车上跳下来,一下子把那女的从摩托车上推下来,推倒了。王瑞城就去推那辆摩托车,那女的不放,宁国辉把那女的拽开。只有瑞城拿一个水泥棒。10、被告人宁国辉的供述:在2001年或2002年的一天晚上,其和陈吉亮、王瑞城在高邑县现在的政府前的东西路上抢了一个女子的一辆坤式摩托车,当时具体是怎么跟她说的,怎么抢的记不清,把摩托车抢走以后他们两个人一直骑着。本案另有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综合证据予以证实:1、侦查机关办案说明:宁国辉是正在办理的王瑞城等强奸、抢劫、盗窃案犯罪嫌疑人之一,2014年11月初获得线索称其已潜逃回家,遂于2014年11月4日在其位于邢台市临城县梁村的家中将其抓获。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对王瑞城家进行搜查。扣押摩托车一辆、保险杠三个、里程表一个、摩托车车圈两个。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对陈吉亮家进行搜查。扣押小旋风珠江100-5摩托车一辆、邦德富士达125一辆。对齐丽宠家进行搜查。扣押摩托钥匙两个、照相机一部。4、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石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冀刑一终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王瑞城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案犯陈吉亮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六千元。同案犯齐丽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同案犯宁国斌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5、户籍证明:证实宁国辉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宁国辉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宁国辉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属二人以上轮奸。公诉机关指控的两项罪名成立,且证据确实、充分,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对于被告人宁国辉所辩强奸未能得逞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只构成强奸未遂,不构成轮奸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宁国辉伙同王瑞成、陈吉亮、齐丽宠四人对被害人张某某实施轮奸的事实,分别有四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被害人的陈述、证人段某甲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故对所辩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宁国辉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付)原审被告人宁国辉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原判决量刑重;宁国辉还提出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未遂;没有对张某某、段某甲实施抢劫行为。经审理查明:一、2002年2月20日晚8时许,被告人宁国辉伙同王瑞城、陈吉亮、齐丽宠(均已判刑)在高邑县职教中心南侧拦住被害人段某甲、张某某。宁国辉、陈吉亮、齐丽宠三人向段某甲索要钱财,遭到拒绝后,即用竹片殴打段某甲。在将段某甲打伤后(经鉴定属轻伤),宁国辉、陈吉亮骑一辆摩托车,王瑞城将张某某架上齐丽宠骑的摩托车逃走。在一片麦地里,陈吉亮、齐丽宠抓着张某某的胳膊,王瑞城扒下张某某的裤子,宁国辉、王瑞城将张某某轮奸。经王瑞城提议,四人又将张某某挟持到临城县石柱山上,在石柱山上四人又将张某某轮奸。2月21日,齐丽宠、宁国辉回家,王瑞城、陈吉亮又将张某某轮奸。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报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害人段某甲的陈述,同案犯王瑞城、陈吉亮、齐丽宠的供述,被告人宁国辉的供述。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二、2002年2月3日晚8时许,被告人宁国辉伙同王瑞城、陈吉亮、宁国斌骑摩托车在高邑县邮局交通岗处,尾随骑摩托车的东韩庄村被害人李某甲,行至康复大街与府前街路口向东拐后,陈吉亮骑摩托车将李某甲逼停在路边,由王瑞城抢过摩托车后逃离现场。被抢摩托车为金城90型、经鉴定价值3400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等报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证明,高邑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高邑县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赃物估价鉴定结论,被害人李某甲陈述,同案犯王瑞城、陈吉亮、宁国斌的供述,被告人宁国辉的供述。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另有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综合证据予以证实:侦查机关办案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及清单,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石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冀刑一终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的查证情况:关于被告人宁国辉上诉及辩护人辩护称原判决量刑重的理由和意见及宁国辉上诉称其强奸未能得逞、属强奸未遂的理由,经查,被告人宁国辉伙同王瑞成、陈吉亮、齐丽宠四人对被害人张某某强奸的事实,有四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被害人的陈述、证人段某甲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故对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宁国辉提出没有对张某某、段某甲实施抢劫行为的上诉理由,经查,宁国辉等四人拦住被害人张某某、段某甲,用竹片打段某甲向其索要钱财,该情节有被害人张某某、段某甲陈述、被告人王瑞城供述相印证,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宁国辉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宁国辉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属二人以上轮奸。且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上诉及辩护所提原判量刑重,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和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宁国辉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虎代理审判员 戴士萍代理审判员 田春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