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法民初字第09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段太安与重庆市永川区油房沟煤业有限公司,杨秀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太安,杨秀智,重庆市永川区油房沟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9141号原告:段太安,男性,汉族,住永川区青峰镇佛岩寺村苦桥坝村民小组。被告:杨秀智,男性,汉族,住永川区青峰镇青莲路257号1单元6-1号,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油房沟煤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段太安与重庆市永川区油房沟煤业有限公司,杨秀智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段太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太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段太安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高 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茂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