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朱广同承包经营户与肥东县古城镇岗李村民委员会、彭德柱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广同承包经营户,肥东县古城镇岗李村民委员会,彭德柱,凌松,杨世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473号原告:朱广同承包经营户代表人:朱广同,男,192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殷平勇,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继斌,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东县古城镇岗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古城镇岗李村。法定代表人:张玉山,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黄发蒙,安徽黄发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德柱,男,1956年3月7日,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凌松,男,1962年12月25日,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杨世友,男,1948年1月5日,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广同承包经营户与被告彭德柱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广同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毕梅宝审 判 员 陈 芝人民陪审员 宋 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