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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任斌与奚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虎民初字第1891号原告任斌。委托代理人张玉,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奚泉峰。原告任斌与被告奚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耀华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6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斌诉称,2013年12月22日,被告奚泉峰以生意周转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42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并分别于2013年12月22日给付22万元、2014年1月14日给付20万元。2014年1月23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于同日交付借款、出具了借条和收据。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迟迟不履行债务,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返还借款52万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奚泉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2日,原告任斌与被告奚泉峰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借42万元。原告分别于2013年12月22日给付22万元、2014年1月14日给付20万元借款。2014年1月23日,双方又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借10万元,并于同日交付借款10万元。此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故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据,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借款未约定期限的,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现被告未归还借款是引起本案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奚泉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任斌借款52万元。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4010400029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600元,由被告奚泉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审 判 长  王耀华人民陪审员  黄木根人民陪审员  朱 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