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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沈文伟与汪新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文伟,汪新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571号原告:沈文伟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汪新泉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文伟与被告汪新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文伟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嵇 阳二0一六年二月十四无代书 记员 邵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