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沈文伟与汪新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文伟,汪新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571号原告:沈文伟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汪新泉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文伟与被告汪新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文伟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嵇 阳二0一六年二月十四无代书 记员 邵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