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一初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2133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山西省夏县。被告何某某,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09年3月,原、被告在深圳务工期间相识,2009年8月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由于性格差异较大,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7月,被告独自回到四川老家,不再与原告联系,双方分居至今。2014年4月,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2014年8月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至今仍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何某某未提供答辩意见。经综合审查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其所举证据后,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在深圳务工时相识,并于2009年3月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8月开始同居生活,2010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初,原、被告在原告山西老家举办婚礼后,双方在就业问题上意见不一致而产生分歧,后被告自主创业失败引发夫妻矛盾,造成夫妻关系不和,双方为此发生吵闹。2011年7月,夫妻矛盾激化后,双方从此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4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富民一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至今仍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本院认为: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已满4年,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当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被告何某某各负担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伯荣审 判 员 黄 强人民陪审员 郭学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 夙附件==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