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6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肖水滨与陈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水滨,陈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初字第6531号原告肖水滨,男,1974年4月19���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陈向东,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肖水滨与被告陈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水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向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水滨诉称,被告陈向东因生意周转需要于2014年8月26日向原告肖水滨借款14500元,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借款协议并签订《借条》。原告多次以电话等方式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均拒绝履行。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即日偿还借款本金145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向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被告陈向东向原告肖水滨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14500元。2014年8月26日,被告陈向东向原告肖水滨出具《借条》一份对上述借款进行确认。该《借条》载明:“借条。陈向东向肖水滨借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14500)元。2014年9月5日之内还清。没有还利息15%。没还法院起诉一切费用陈向东出。借款人:陈向东,2014.8.26”。至今,被告没有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的庭审笔录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陈向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原告持有《借条》原件,在被告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该《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借条》充分证实了被告向原告借款14500元至今尚未偿还的事实。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理应承担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的责任。被告未按时还款,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从2014年9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利息的计算标准,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应当按年利率15%支付利息。原告要求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陈向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向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肖水滨借款本金14500元及利息(以14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14年9月6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肖水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陈向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肖水滨负担46元,由被告陈向东负担2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晋勇人民陪审员 周水成人民陪审员 陈志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添森附页: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