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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3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庞某与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217号原告庞某,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王桥乡平庄村人,住。被告平某,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王桥乡平庄村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和被告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庞某负担。审判员  郭海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靳旭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