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3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庞某与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民初217号原告庞某,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王桥乡平庄村人,住。被告平某,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王桥乡平庄村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和被告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庞某负担。审判员 郭海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靳旭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