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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民终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21-09-07

案件名称

张同利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2015)泗新民初字第0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某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钧杰审判员  刘 彬审判员  吴永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轶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