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民终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21-09-07
案件名称
张同利与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2015)泗新民初字第0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某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钧杰审判员 刘 彬审判员 吴永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轶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