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72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慈溪德信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世中(上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德信进出口有限公司,世中(上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世中海运株式会社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2民初393号原告:慈溪德信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担山跟村。法定代表人:罗伟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帆,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志宇,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世中(上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东路XXX号XXX楼XXX室。被告:世中海运株式会社(SEJUNGSHIPPING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中区世宗大路18街16,902(北仓洞,宇成大厦9层)(WOOSUNGB/D9F16,SEJONG-DAERO18-GIL,JUNG-GU,SEOUL,KOREA)。在本院审理原告慈溪德信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世中(上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世中海运株式会社(SEJUNGSHIPPINGCO.,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系列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书面确认将另行主张相关权利,并表示不再交纳上述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不再交纳的,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案件按原告慈溪德信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世中(上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世中海运株式会社(SEJUNGSHIPPINGCO.,LTD.)的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亮审 判 员 张建琛人民陪审员 张 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