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02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孙晋书与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晋书,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690号申请执行人:孙晋书,男。被执行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负责人:郑忠献,该公司三十工程处处长。申请执行人孙晋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淮劳人仲案字13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十工程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福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