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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上海老港春福五金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金纬合金铸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老港春福五金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纬合金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429号原告上海老港春福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曹金山,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维君,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金纬合金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黄鼎锋,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老港春福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金纬合金铸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老港春福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7.50元,减半收取计103.75元,由原告上海老港春福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晓淳人民陪审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卜军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