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3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王强与张维云、成都信力电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张维云,成都信力电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593号原告:王强,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委托代理人:陈守彬,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维云,男,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遵道镇。被告:成都信力电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与被告张维云、成都信力电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30元免收。审判员 李建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