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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民终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孙翠红与赵丹青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终字第14-1号本院2016年2月2日对上诉人孙翠红与被上诉人赵丹青、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4民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补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孙翠红负担”。审 判 长  李银芬审 判 员  杨 迪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