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从书与张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从书,张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208号申请执行人王从书,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张克新,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王从书与张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从书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执字第012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兴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