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朱林军、刘宁华、巴中市新欣建筑节能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朱林军,刘宁华,巴中市新欣建筑节能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82号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216号喜年广场。负责人郑海,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卜兴伟,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系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元科,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系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工作人员。被告朱林军,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刘宁华,女,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巴中市新欣建筑节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兴文镇石笋村二社。法定代表人朱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朱林军、刘宁华、巴中市新欣建筑节能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94元,减半收取669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11697元,由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审判员 何理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