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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6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文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文某某,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258号原告:刘某某,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文某某,男,35岁,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何某某,女,35岁,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文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文某某、何某某已自行解决矛盾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明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淑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