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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机械公司、陕西省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机械公司,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403号原告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地。委托代理人张宇宝、路来忠,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机械公司,住所地某地。负责人韩民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地。法定代表人刘鹏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蔚华,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建工第八建设集团岩土基础工程公司员工,住某地委托代理人张利军,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建工第八建设集团岩土基础工程公司员工,住某地。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机械公司、陕西省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2元,本院减半收取16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月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