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6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玉今与全勇虎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今,全勇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567号原告:张玉今,女,朝鲜族。被告:全勇虎,男。原告张玉今起诉被告全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信息、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原告仍然无法提供被告准确身份信息、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的相关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玉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张玉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红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