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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6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玉今与全勇虎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今,全勇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567号原告:张玉今,女,朝鲜族。被告:全勇虎,男。原告张玉今起诉被告全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信息、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原告仍然无法提供被告准确身份信息、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的相关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玉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张玉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红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