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三(民)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上海日产汽车维修中心与上海五方融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日产汽车维修中心,上海五方融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民)初字第1341号原告上海日产汽车维修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徐伟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鸿元,男。委托代理人方顺林,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五方融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孙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玉成,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日产汽车维修中心诉被告上海五方融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在协商相关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日产汽车维修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30.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65.15元,由原告上海日产汽车维修中心负担。审 判 长 董 隽代理审判员 李 冬人民陪审员 杨耀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饶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