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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执字第006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某申请执行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636-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某也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特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程序,故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城执字第006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