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6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某申请执行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636-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某也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特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程序,故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城执字第006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