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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行终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何凡与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7行终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育才路438号。法定代表人张圣友,局长。上诉人何凡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5)武行初字第9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定,湖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书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立案侦查并逮捕,本案涉案房产已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查封,且何凡涉案金额已纳入该案统计范围,并已由该局列入刑事案件侦查范围。原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本案在立案受理方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参照此项规定,不应受理。对于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凡的起诉。何凡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是行政登记管理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行政裁定;指令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答辩称,1、原审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认定本案应依法不予受理并裁定驳回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院认为,何凡所诉房屋行政登记行为有可能系湖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书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所致。本案涉案房产已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查封,且何凡涉案金额已纳入该案统计范围。在刑事案件处理终结前,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应裁定驳回起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晋审 判 员  王继春代理审判员  赵阳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玲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