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商)初字第6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北京涂洋彩邦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涂洋彩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6918号原告北京涂洋彩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苍上村委会165号。法定代表人涂汉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忠,北京市天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路粤海工业村(深圳动漫园)1-2栋701-709(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张桂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解征,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涂洋彩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涂洋彩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涂洋彩邦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涂洋彩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涂洋彩邦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审 判 长 宋 颖人民陪审员 赵燕茹人民陪审员 柳志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