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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辖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张涛与耿丽君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丽君,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辖终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耿丽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涛。上诉人耿丽君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初字第7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2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耿丽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序滨代理审判员  王 峰代理审判员  官风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付玉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