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3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樊中亚与被执行人刘忠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中亚,刘忠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3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樊中亚,女,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刘忠奎,男,汉族,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樊中亚持(2009)洋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刘忠奎离婚纠纷一案,案件应执行执行标的266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刘忠奎在其单位的工资收入11000元至本院账户,该款申请执行人樊中亚已经领取。经查,被执行人刘忠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洋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建民审 判 员 岳清华代审判员 熊伟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天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