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2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李明盛与冉光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盛,冉光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530号原告李明盛,男,1965年出生。被告冉光华,男,1971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盛诉被告冉光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盛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明盛负担。代理审判员 聂源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