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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4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董国与杨雪玲、黄盛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杨雪玲,黄盛楠,黄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433-1号原告董国。被告杨雪玲(系黄友亚之妻)。被告黄盛楠(系黄友亚之女)。被告黄某甲(系黄友亚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国与被告杨雪玲、黄盛楠、黄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国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领取的黄某乙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鱼台支公司的保险理赔款1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董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告领取的黄友亚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鱼台支公司的保险理赔金18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