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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3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明与被执行人杨锁义、景爱平、陈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杨锁义,景爱平,陈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3执93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桐城镇下阳村***号。被执行人杨锁义,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桐城镇光明路水鑫苑***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景爱平,女,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桐城镇光明路水鑫苑***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陈瑞龙,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桐城镇牌楼西街南7巷**号。申请执行人李明与被执行人杨锁义、景爱平、陈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闻民二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明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瑞龙所有位于西湖小区2栋2单元302室、海天A2一单元201室房产各壹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