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民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安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徐莉、邓丽丽、王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孟玲,徐莉,邓丽丽,王犇,王思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瑞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时良达,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桑宏志,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孟玲,男。被��诉人(原审原告):徐莉,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丽丽,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犇,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思琪,女。被上诉人王犇、王思琪的法定代理人:邓丽丽,女。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勇,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5)州民一初字第03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5)州民一初字第03142号��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190元,由本院退还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王来斌代理审判员 刘 媛代理审判员 颜廷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丹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