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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执字第6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黄天海与柯小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天海,柯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635-1号申请执行人黄天海,男,196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柯小林,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黄天海与柯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6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天海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11,2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大田县车管所查封了被执行人柯小林所有闽GM27**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因无法找到具体车辆下落,暂时无法处置;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清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价值214,363元的股金,因系轮候冻结,暂时无法处置;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柯小林的银行存款9,580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在清流县房管所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6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根审判员  刘 煜审判员  罗建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庆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