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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民终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吴江与河南恒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江,河南恒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民终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女,汉族,1965年2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宋岑,男,汉族,1926年5月29日生,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恒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尉氏县法定代表人张振兴,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新勇,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吴江因与河南恒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诉至尉氏县人民法院。该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尉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吴江、河南恒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15)尉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退回吴江、河南恒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各10元。审判长  谷长东审判员  孔德亮审判员  杨雯蒨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迎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