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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11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汪茂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茂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11民初83号原告:汪茂财,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代理人:王健,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芮铭乐,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北京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849497861N(1-1)。负责人:陶银,该分公司经理。原告汪茂财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汤宏平代理审判员  陈应明人民陪审员  叶来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思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