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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章锦阳、宋加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锦阳,宋加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00282号申请执行人章锦阳,男,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宋加生,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锦阳与被执行人宋加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宋加生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怀民一初字第03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