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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晓敬申请执行郑州勇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敬,郑州勇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550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敬,女,汉族,1987年7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勇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管劳人仲案字(2015)第010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勇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812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郑州勇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相当于3812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郑州勇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