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3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陆长机与陆杨和、陆扬权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长机,陆杨和,陆扬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3执5号申请执行人陆长机。被执行人陆杨和。被执行人陆扬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长机与被执行人陆杨和、陆扬权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一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杨和、陆扬权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隆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隆民一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胜旭审判员 林不杰审判员 黄日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静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