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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周大友、金良善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大友,金良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周大友被执行人金良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0042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金良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良善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良善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金良善(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469805.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向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鑫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