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渝0105民初28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夏琳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夏琳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渝0105民初28570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9号1-3、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9030190017。
 负责人:梅亮,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燕,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英杰,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琳维,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案由: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被告夏琳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英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琳维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夏琳维归还截至2018年2月4日尚欠的透支本金16948.26元及利息1424.85元、违约金1352.13元、费用4.41元,并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和复利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被告夏琳维申领信用卡及欠款事实:
 
 
 
 
 申请日期
 
 
 2016年2月14日
 
 
 卡号
 
 
 625965421134XXXX
 
 
 
 
 截至日期
 
 
 2018年2月4日
 
 
 合计欠款
 
 
 18377.52元
 
 
 
 
 欠款金额
 
 
 本金
 
 
 16948.26元
 
 
 利息
 
 
 1424.85元
 
 
 
 
 违约金
 
 
 费用
 
 
 4.41元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夏琳维申请信用卡并以刷卡消费等方式透支款项后,应当根据约定及时还清欠款,其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要求被告夏琳维偿还透支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复利、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要求夏琳维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并未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夏琳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尚欠透支本金16948.26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2月4日的利息1424.85元、费用4.41元以及从2018年2月5日起的利息和复利(利息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12元,由被告夏琳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肖明明
 二○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李 画
 书 记 员 潘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