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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1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张某某、雷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与被告平顶山市海峡旅行社有限公司、浙江金华双汇食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张某某,雷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平顶山市海峡旅行社有限公司,浙江金华双汇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903号原告田某某,男,汉族,1972年9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48年10月19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雷某某,女,汉族,1946年9月1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田某甲,男,汉族,2005年6月1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田某乙,女,汉族,1997年6月2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田某丙,女,汉族,2003年3月1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理人田某某,男,汉族,1972年9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六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海峡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李占伟,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燕,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金华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法定代表人游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军巍,男,汉族,1990年12月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董振波,男,汉族,1974年11月2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系公司职工。原告田某某、张某某、雷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与被告平顶山市海峡旅行社有限公司、浙江金华双汇食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六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绍瑞审 判 员  李改云人民陪审员  白玉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