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二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朱莉莉与陈飞、长春港科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莉莉,陈飞,长春港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二初字第224号原告:朱莉莉,女,汉族,1979年9月27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陈洪亮,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飞,男,汉族,1983年9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九台市纪家镇。被告:长春港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曲井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朱莉莉与被告陈飞、长春港科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莉莉撤回对被告陈飞、长春港科商贸有限公司的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朱莉莉负担。审判长 孙 冰审判员 王贵臣审判员 侯义全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沙 莎 微信公众号“”